行政处罚决定书:
行政处罚决定书
编号:
东公(消)行罚决字【2017】0061号
执法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
处罚事由:
使用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
行政相对人名称:
宋建珠
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
352201198206160532
处罚结果:
处罚款人民币200元整
救济途径:
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
类型:
暂无
备注信息:
20170061
附件:
附件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