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处罚决定书:
行政处罚决定书
编号:
鼎公(消)行罚决字〔2017〕0071号
执法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,第五十八条第二款
处罚事由:
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,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,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
行政相对人名称:
蔡**(福鼎市太姥山蔡清宝餐吧)
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
352203198606******
处罚结果:
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肆佰贰拾元整
救济途径:
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
类型:
暂无
备注信息:
20170071
附件:
附件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