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处罚决定书:
行政处罚决定书
编号:
安公(消)行罚决字﹝2018﹞0007号
执法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
处罚事由:
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
行政相对人名称:
福安市庆全冲压厂
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
91350981739525913G
处罚结果:
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人民币陆仟肆佰元整
救济途径:
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
类型:
暂无
备注信息:
20180007
附件:
附件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