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处罚决定书:
行政处罚决定书
编号:
东公(消)行罚决字【2017】0044号
执法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
处罚事由:
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
行政相对人名称:
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东方秀丽养生馆
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
92350901MA2Y8FBB6R
处罚结果:
处罚款人民币五千五百六十元整
救济途径:
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
类型:
暂无
备注信息:
20170044
附件:
附件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