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处罚决定书:
行政处罚决定书
编号:
霞公(消)行罚决字[2017]0069号
执法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
处罚事由:
擅自停用消防设施
行政相对人名称:
霞浦县海诚大酒店有限公司
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
91350921315524781P
处罚结果:
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
救济途径:
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
类型:
暂无
备注信息:
20170069
附件:
附件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