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处罚决定书:
行政处罚决定书
编号:
霞公(消)行罚决字[2017]0035号
执法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
处罚事由:
纸艺厂与居住场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
行政相对人名称:
邱春兰
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
35222519690613****
处罚结果:
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
救济途径:
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
类型:
暂无
备注信息:
20170035
附件:
附件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