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处罚决定书:
行政处罚决定书
编号:
东公(消)行罚决字【2018】0019号
执法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
处罚事由:
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、营业
行政相对人名称:
宁德市蕉城区蕉南新君乐餐饮店
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
92350902MA31FE724C
处罚结果:
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
救济途径:
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
类型:
暂无
备注信息:
20180019
附件:
附件.pdf